以下は中国本土の最新著作権法です。




  最新
著作権的要点


 1990年9月7日、中国頒布了《著作権法》。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了《保護文学和藝術作品伯尓尼公約》和《世界版権公約》。

 第九条 著作権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条 著作権属于作者、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併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担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証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三条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対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単独享有著作権。但行使著作権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権。

 第十六条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権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権在其業務範囲内、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内、未経単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与単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権、著作権的其他権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奨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条件創作、併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担責任的工程設計図、産品設計図、地図、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権的帰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没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権属于受托人。

 就是公司出銭、譲作者做文章的話、那文章是職務作品。作品属于公司的。

 和我関的、是翻譯権。所以跟着翻譯権、更詳描写一下。

 以下引用、吉林人民出版社、王嵩山主審、李冬梅等編著《知識産権法学》、从203頁第2行到倒数第11行。

 (八)翻譯権
 翻譯是指将作品从一種語言文字轉換一種語言文字。翻譯権作為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権人享有的将作品翻譯成其他語言文字的権利、即可以由著作権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権許可他人行使。
 原著的翻譯権、不同于翻譯作品的著作権。原著的翻譯権帰原著作者或著作権人享有、而翻譯作品的著作権則帰譯作的作者及其著作権人享有。譯著作者的著作権中不包括翻譯権、譯作的著作権人無権将譯作再翻譯成其他文字作品、也不能再授権他人行使翻譯権。如果他人要将原著翻譯為其他文字或者与譯作相同的語言文字、只須征得原著作者或著作権人的許可、而不必要征求譯作作者的意見、原先的譯作作者也無権干預。
 翻譯権作為一項重要的著作財産権、在国際版権貿易中渉及較多。為防止因著作権人対著作権的壟断而阻碍作品的傳播、《伯尓尼公約》和《世界版権公約》都規定了翻譯権的強制許可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対外国人的作品、可以由政府強制許可翻譯、無需征得外国人的同意。
 (八)翻訳権
 翻訳とは、作品をある言語文字から別の言語文字へと変換することを指す。翻訳権は、作者または著作権人の作品を他の言語に翻訳する権利であり、これは著作権人が行使できるし、他人に行使する権限を委譲できる。
 原著の翻訳権は、翻訳作品の著作権とは異なる。原著の翻訳権は、原著作者または著作権人が持っており、翻訳作品の著作権は翻訳者およびその著作権人が持っている。翻訳者の著作権には翻訳権は含まれないので、翻訳作品の著作権人は、翻訳作品をさらに他の文字作品へ翻訳する権利はなく、他人に翻訳権を委譲することもできない。もし他人が原著の翻訳を他の文字あるいは翻訳作品と同じ言語文字に翻訳したければ、原著作者または著作権人の許可さえあればよく、前の翻訳者の意見を求める必要はない。前の翻訳者に口出しする権利はない。
 翻訳権は重要な著作財産権の一つであり、国際出版貿易の中でも関連が多い。著作権人の著作権独占による作品普及の障害を防止するため、『ベルヌ条約』と『万国著作権条約』は翻訳権の強制承諾制度を規定している。一定の条件下で外国人の作品に対し、政府による翻訳の強制許可があれば、当該外国人の同意を得る必要はない。


 那麼出版社的権利、到底那些方面

 以下引用、吉林人民出版社、王嵩山主審、李冬梅等編著《知識産権法学》、从211頁第8行到212頁第3行。
 (一)専有出版権
 専有出版権是出版者独家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権利。専有出版権不同于出版権。出版権是作者対其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権的一種、属于著作権人財産権的範畴。専有出版権則出版者経著作権人授権才享有的作品傳播権的一種、属于作品傳播者的著作隣接権。
 専有出版権本質是一種禁止権、首先、対于著作権人、在他授権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後、在合同轉譲的期限内不得再次授権他人出版。只有在合同期満或者出版者厳重違反合同義務時、出版権才重新回帰著作権人。其次、対于出版単位、在他享有専有出版権期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最後、其他人均不得複製発行作品、侵犯享有専有出版権的出版社的利益。
 図書出版者的専有出版権包括以下幾方面内容。
 1根据《著作権法》第30条規定“図書出版者対著作権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専有出版権。図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専有出版権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該作品”
 2《著作権法実施条例》第39条的規定“図書出版者依照著作権法第30条的規定、在合同有効期内和在合同約定地区内、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図書的独占権利、受法律保護”即出版者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図書的独占権利。
 3出版者有権根据市場需求、決定是否重印、再版図書。

 ようするに出版契約を結んだら、その契約地域内で同種の文字を使った原版、改定版、縮刷編集版を出すと出版社の権利を侵すということ。言い換えれば契約地域外ならよく、異種の文字を使った出版ならば問題がない。だから同じ地域でも作者が同意すれば、朝鮮語でも蒙古語でも出版したとしても、それは漢語でないから出版社と関係ない。
 ただアフリカなどで漢語に印刷して、それを中国に輸入する場合はどうか?

 吉林人民出版社、王嵩山主審、李冬梅等編著《知識産権法学》、221頁第8行到221頁倒数第7行。
 一、地域限制
 著作権法是国内法、如果要使国内法同時適用于国外的作品、則必須与相関国家簽訂双辺或多辺協議、没有双辺協議或共同参加的国際条約、兩个国家就互不承担保護対方著作権的義務。因此、所謂地域限制、是指著作権一般在作者本国境内或作品発表国境内有効、或者在著作権協議締約国和共同参加的著作権公約的成員国内有効、超越其範圍則不受法律保護。地域的概念包括国家和地区、著作権一般在作者所在地区或作品発表的地区内有効、超越著作権所保護的地域範圍、著作権進入公有領域。建国後四十年左右時間、我国因没有与国外簽訂這様的協議、所以一直処于一種自由使用別国作品的状況、当然、其他国家也是自由使用我国作者的作品、這就是完全按照地域原則行事的結果。
 著作権法は国内法なので、国家間の条約がなければ著作権は保護されない。中国は1992年10月にベルヌ条約に加盟したのだから、それまでは外国の著作も自由に翻訳出版できたし、また中国の著作も外国で自由に出版できた。だから加盟国でない地域で出版しても構わないが、輸入できるかどうかについては触れられてない。



 中華人民共和国著作権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十五次会議通過。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四次会議《関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国著作権法〉的決定》修正)

 目録
 第一章 総則
 第二章 著作権
 第一節 著作権人及其権利
 第二節 著作権帰属
 第三節 権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 権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権許可使用和轉譲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録音録像、播放
 第一節 図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 表演
 第三節 録音録像
 第四節 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総則

 第一条 為保護文学、藝術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権、以及与著作権有関的権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創作和傳播、促進社会主義文化和科学事業的発展与繁栄、根据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発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権。
 外国人、無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経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際条約享有的著作権、受本法保護。
 外国人、無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権。
 未与中国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参加国際条約的国家的作者、以及無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際条約的成員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国和非成員国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学、藝術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学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楽、戯劇、曲藝、舞踏、雑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図、産品設計図、地図、示意図等、図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権人行使著作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国家機関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暦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間文学藝術作品的著作権保護辧法、由国務院行規定。

 第七条 国務院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国的著作権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権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権人、和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可以授権著作権集体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著作権集体管理組織、被授権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権人、和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主張権利、併可以作為当事人進行渉及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権集体管理組織、是非営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権利義務、著作権許可使用費的収取和分配、以及対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国務院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権

 第一節 著作権人及其権利

 第九条 著作権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条 著作権包括下列人身権和財産権
 (一)発表権。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衆的権利
 (二)署名権。即表明作者身、在作品上署名的権利
 (三)修改権。即修改或者授権他人修改作品的権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簒改的権利
 (五)複製権。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録音、録像、翻録、翻拍等方式、将作品製作一或者多的権利
 (六)発行権。即以出售或者贈与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権利。
 (七)出租権。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権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覧権。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権利。
 (九)表演権。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権利。
 (十)放映権。即通過放映機、幻灯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権利。
 (十一)広播権。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広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広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拡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声音、図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広播的作品的権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点獲得作品的権利。
 (十三)攝製権。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体上的権利
 (十四)改編権。即改変作品、創作出具有独創性的新作品的権利
 (十五)翻譯権。即将作品、従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一種語言文字的権利。
 (十六)匯編権。即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択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権利
 (十七)応当由著作権人享有的其他権利。
 著作権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併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関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権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譲本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併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関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権帰属

 第十一条 著作権属于作者、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併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担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証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其著作権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権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権。

 第十三条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対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単独享有著作権。但行使著作権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権。

 第十四条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対其内容的選択、或者編排体現独創性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権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権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権。

 第十五条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権、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権、併有権按照与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楽等、可以単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権単独行使其著作権。

 第十六条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権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権在其業務範囲内、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内、未経単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与単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権、著作権的其他権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奨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条件創作、併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担責任的工程設計図、産品設計図、地図、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権的帰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没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権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権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権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覧権、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権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内、依照継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権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変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内、由承受其権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没有承受其権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節 権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権、修改権、保護作品完整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発表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権(署名権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発表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発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発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発表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発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 内未発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 権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応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併且不得侵犯著作権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権利
 (一)為個人学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経発表的作品
 (二)為紹介、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当引用他人已経発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経発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已経発表的関于政治、経済、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会上発表的講話、但作者声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学校課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経発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発行
 (七)国家機関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囲内使用、已経発表的作品
 (八)図書館、档案館、記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収蔵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経発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収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対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絵画、攝影、録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経発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数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発行
 (十二)将已経発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対出版者、表演者、録音録像製作者、広播電台、電視台的権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為実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国家教育規劃而編写教科書、除作者事前声明不許使用外、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経発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学作品、音楽作品、或者単幅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応当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併且不得侵犯著作権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権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対出版者、表演者、録音録像製作者、広播電台、電視台的権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権許可使用和轉譲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応当同著作権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経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許可使用的権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権利是専有使用権或者非専有使用権。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囲、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辧法
 (五)違約責任
 (六)双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轉譲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応当訂立書面合同。
 権利轉譲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轉譲的権利種類、地域範囲
 (三)轉譲價金
 (四)交付轉譲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双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譲合同中著作権人未明確許可、轉譲的権利、未経著作権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当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国務院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会同有関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当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国務院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会同有関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録音録像製作者、広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関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権、修改権、保護作品完整和獲得報酬的権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録音録像、播送

 第一節 図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図書出版者出版図書、応当和著作権人訂立出版合同、併支付報酬。

 第三十条 図書出版者対著作権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専有出版権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権人応当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図書出版者、応当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図書
 図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応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規定、承担民事責任
 図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応当通知著作権人、併支付報酬。図書脱銷後、図書出版者拒絶重印、再版的、著作権人有権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権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発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収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発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収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双方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権人声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応当按照規定、向著作権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条 図書出版者経作者許可、可以対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対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対内容的修改、応当経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応当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権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権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図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図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単位)、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進行演出、応当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権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対其表演、享有下列権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従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併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録音録像、併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発行録有其表演的録音録像製品、併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併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発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 録音録像

 第三十九条 録音録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録音録像製品、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録音録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応当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権人和原作品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録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経合法録製為録音製品的音楽作品製作録音製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但応当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権人声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録音録像製作者、製作的録音録像製品、応当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併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条 録音録像製作者対其製作的録音録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発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併獲得報酬的権利。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発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録音録像製品、還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表演者許可、併支付報酬。

 第四節 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発表的作品、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発表的作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但応当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条 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経出版的録音製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但応当支付報酬。当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具体辧法由国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条 広播電台、電視台有権禁止未経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将其播放的広播、電視轉播。
 (二)将其播放的広播、電視録製在音像載体上、以及複製音像載体。
 前款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広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録像製品、応当取得製片者或者録像製作者許可、併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録像製品、還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行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権行為的、応当根据情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礼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経著作権人許可、発表其作品的
 (二)未経合作作者許可、将与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単独創作的作品発表的。
 (三)没有参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簒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経著作権人許可、以展覧、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応当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経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録音録像製品的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録音録像製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経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図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経表演者許可、従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録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権、以及著作権有関的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権行為的、応当根据情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礼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権行為、没収違法所得、没収銷毀侵権複製品、併可処以罰款。情節厳重的、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没収主要用于製作侵権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経著作権人許可、複製、発行、表演、放映、広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専有出版権的図書的。
 (三)未経表演者許可、複製、発行録有其表演的録音録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経録音録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発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録音録像製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経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広播、電視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経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壊権利人為其作品、録音録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経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変作品、録音録像製品等的権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侵権人応当按照権利人的実際損失給予賠償。実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権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数額還応当包括権利人為制止侵権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権利人的実際損失或者侵権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権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賠償。

 第四十九条 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有証据証明他人正在実施或者即将実施侵犯其権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権益受到難以弥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関行為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処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規定。

 第五十条 為制止侵権行為、在証据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証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応当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担保、申請人不提供担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内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応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対于侵犯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可以没収違法所得、侵権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二条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証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権的、複製品的発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録音録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証明其発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来源的、応当承担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号約定条件的、応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関法律規定承担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権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当事人没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没有在著作権合同中訂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対行政処罰不服的、可以自収到行政処罰決定書之日起三ケ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満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権、即版権。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発行。

 第五十八条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権的保護辧法、由国務院行規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規定的著作権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録音録像製作者、広播電台、電視台的権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発生的侵権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権或者違約行為発生時的有関規定和製作処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何日本人対中国人講著作権。因中国人対于著作権的知識、太模糊了、什麼也不知道。尤其是書本的作者。他們以為著作権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出版社、因此常々吃虧了。他的著作、在外国出版時、只好外国的出版社首先和国内出版社聯系。因為外国出版社不知作者的地址、没法和作者聯絡。所以和出版社合同。但出版社往々不通知作者、因此作者常々吃了虧。甚至有些作者以為本人和外国出版社直接合同是非法的、害怕出版社的告状。其実不会有這様的。著作権属于作者的。出版社只有了複印権而已。所以貝整个書本的話、侵害了出版社和作者的権利。但是把書本翻譯了外語的話、那个行為不是貝。所以出版社没有相関的事。是作者和外国出版社的合同。可在中国、経常有出版社収銭、而不支付作者的事情。我憂慮那些事情、在這儿写著作権的法律。譲大家知道自己的権利。
 比如日本的出版社、把中国的書本翻譯成日本語的時候、中国出版社向日本的出版社要求大約6000元左右的銭。而那批銭、作者不能収到。只是当做手続費。這様没有根据。
 大家知道自己的権利、就作者能収到自己的銭。


全国人大常委会、関于修改著作権法的決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四次会議通過)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四次会議決定、対《中華人民共和国著作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発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権。
 外国人、無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経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際条約享有的著作権、受本法保護。
 外国人、無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権。
 未与中国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際条約的国家的作者、以及無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際条約的成員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国和非成員国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二、第三条修改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学、藝術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学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楽、戯劇、曲藝、舞踏、雑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図、産品設計図、地図、示意図等、図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項修改為:(三)暦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刪去第七条。

 五、増加一条、作為第八条:著作権人、和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可以授権著作権集体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著作権集体管理組織、被授権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権人、和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主張権利、併可以作為当事人進行渉及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権集体管理組織、是非営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権利義務、著作権許可使用費的収取和分配、以及対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国務院行規定

 六、第九条修改為:著作権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七、第十条修改為:著作権包括下列人身権和財産権
 (一)発表権。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衆的権利
 (二)署名権。即表明作者身、在作品上署名的権利
 (三)修改権。即修改或者授権他人修改作品的権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簒改的権利
 (五)複製権。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録音、録像、翻録、翻拍等方式、将作品製作一或者多的権利
 (六)発行権。即以出售或者贈与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権利
 (七)出租権。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権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覧権。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権利
 (九)表演権。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権利
 (十)放映権。即通過放映機、幻灯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権利。
 (十一)広播権。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広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広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拡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声音、図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広播的作品的権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点獲得作品的権利。
 (十三)攝製権。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体上的権利
 (十四)改編権。即改変作品、創作出具有独創性的新作品的権利
 (十五)翻譯権。即将作品、従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一種語言文字的権利。
 (十六)匯編権。即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択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権利
 (十七)応当由著作権人享有的其他権利。
 著作権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併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関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権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譲本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併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関規定獲得報酬

 八、第十一条修改為:著作権属于作者、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併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担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如無相反証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九、第十四条修改為: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対其内容的選択、或者編排体現独創性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権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権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権。

 十、第十五条修改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権、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権、併有権按照与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楽等、可以単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権単独行使其著作権。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為: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権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権在其業務範囲内、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内、未経単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与単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権、著作権的其他権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奨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条件創作、併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担責任的工程設計図、産品設計図、地図、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十二、第十九条修改為:著作権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内、依照継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権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変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内、由承受其権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没有承受其権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国家享有。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為:公民的作品、其発表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権(署名権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発表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発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発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発表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発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発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十四、第二十二条修改為: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応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併且不得侵犯著作権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権利
 (一)為個人学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経発表的作品
 (二)為紹介、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当引用他人已経発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経発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已経発表的関于政治、経済、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広播電台、電視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会上発表的講話、但作者声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学校課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経発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発行
 (七)国家機関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囲内使用、已経発表的作品
 (八)図書館、档案館、記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収蔵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経発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収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対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絵画、攝影、録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経発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数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発行
 (十二)将已経発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対出版者、表演者、録音録像製作者、広播電台、電視台的権利的限制。

 十五、増加一条、作為第二十三条:為実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国家教育規劃而編写教科書、除作者事前声明不許使用外、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経発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学作品、音楽作品、或者単幅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応当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併且不得侵犯著作権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権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対出版者、表演者、録音録像製作者、広播電台、電視台的権利的限制。

 十六、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合併、作為第二十四条、修改為:使用他人作品応当同著作権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経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許可使用的権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権利是専有使用権或者非専有使用権。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囲、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辧法
 (五)違約責任
 (六)双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七、増加一条、作為第二十五条:轉譲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権利、応当訂立書面合同。
 権利轉譲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轉譲的権利種類、地域範囲
 (三)轉譲價金
 (四)交付轉譲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双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内容

 十八、第二十五条改為第二十六条、修改為: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譲合同中著作権人未明確許可、轉譲的権利、未経著作権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十九、刪去第二十六条。

 二十、第二十七条修改為: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当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国務院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会同有関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当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国務院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会同有関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二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為:出版者、表演者、録音録像製作者、広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関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権、修改権、保護作品完整和獲得報酬的権利

 二十二、第三十条修改為:図書出版者対著作権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専有出版権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二十三、第三十一条修改為:著作権人応当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図書出版者、応当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図書
 図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応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規定、承担民事責任
 図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応当通知著作権人、併支付報酬。図書脱銷後、図書出版者拒絶重印、再版的、著作権人有権終止合同。

 二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為:著作権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発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収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発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収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双方有約定的除外。

 二十五、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為:報社、期刊社可以対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対内容的修改、応当経作者許可。

 二十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為: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応当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権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二十七、増加一条、作為第三十四条:出版者有権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図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図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十八、第三十五条改為第三十六条、修改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単位)、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進行演出、応当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権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二十九、第三十六条改為第三十七条、修改為:表演者対其表演、享有下列権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従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併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録音録像、併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発行録有其表演的録音録像製品、併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併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三十七、増加一条、作為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発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十一、第三十七条改為第三十九条、修改為:録音録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録音録像製品、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録音録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応当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権人和原作品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録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経合法録製為録音製品的音楽作品製作録音製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但応当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権人声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十二、第三十九条改為第四十一条、修改為:録音録像製作者対其製作的録音録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発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併獲得報酬的権利。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発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録音録像製品、還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表演者許可、併支付報酬。

 三十三、第四十条改為第四十二条、修改為: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発表的作品、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発表的作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但応当支付報酬。

 三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条。

 三十五、第四十三条修改為:広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経出版的録音製品、可以不経著作権人許可、但応当支付報酬。当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具体辧法由国務院規定。

 三十六、第四十二条改為第四十四条、修改為:広播電台、電視台有権禁止未経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将其播放的広播、電視轉播。
 (二)将其播放的広播、電視録製在音像載体上、以及複製音像載体。
 前款規定的権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広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十七、第四十四条改為第四十五条、修改為: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録像製品、応当取得製片者或者録像製作者許可、併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録像製品、還応当取得著作権人許可、併支付報酬。

 三十八、第五章章名修改為: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三十九、第四十五条改為第四十六条、修改為:有下列侵権行為的、応当根据情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礼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経著作権人許可、発表其作品的
 (二)未経合作作者許可、将与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単独創作的作品発表的。
 (三)没有参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簒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経著作権人許可、以展覧、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応当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経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録音録像製品的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録音録像製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経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図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経表演者許可、従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録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権、以及著作権有関的権益的行為。

 四十、第四十六条改為第四十七条、修改為:有下列侵権行為的、応当根据情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礼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権行為、没収違法所得、没収銷毀侵権複製品、併可処以罰款。情節厳重的、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没収主要用于製作侵権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経著作権人許可、複製、発行、表演、放映、広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専有出版権的図書的。
 (三)未経表演者許可、複製、発行録有其表演的録音録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経録音録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発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録音録像製品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経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広播、電視的、本法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経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壊権利人為其作品、録音録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経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変作品、録音録像製品等的権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十一、増加一条、作為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侵権人応当按照権利人的実際損失給予賠償。実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権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数額還応当包括権利人為制止侵権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権利人的実際損失或者侵権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権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賠償。

 四十二、増加一条、作為第四十九条: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有証据証明他人正在実施或者即将実施侵犯其権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権益受到難以弥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関行為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処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規定。

 四十三、増加一条、作為第五十条:為制止侵権行為、在証据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権人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証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応当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担保、申請人不提供担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内、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応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十四、増加一条、作為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対于侵犯著作権或者与著作権有関的権利的、可以没収違法所得、侵権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四十五、増加一条、作為第五十二条: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証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権的、複製品的発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録音録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証明其発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来源的、応当承担法律責任。

 四十六、第四十七条改為第五十三条、修改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号約定条件的、応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関法律規定承担民事責任。

 四十七、第四十八条与第四十九条合併、作為第五十四条、修改為:著作権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当事人没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没有在著作権合同中訂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十八、第五十条改為第五十五条、修改為:当事人対行政処罰不服的、可以自収到行政処罰決定書之日起三ケ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満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四十九、第五十一条改為第五十六条、修改為:本法所称的著作権、即版権。

 五十、増加一条、作為第五十七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発行。

 五十一、刪去第五十二条。

 五十二、第五十三条改為第五十八条、修改為: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権的保護辧法、由国務院行規定。

 五十三、刪去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決定対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応的修改、併対条文順序作相応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国著作権法》根据本決定作相応的修正、重新公布。

当ホームページのコピーについて

 家庭内で使用できます(私的使用のためのコピー)
 図書館などで一部がコピーできます
 引用や転載するときは、著作物や引用、転載部分を明確に記載する必用があります
 教育用図書などへの掲載
 学校など教育機関でのコピー
 試験問題への転載
 点字への翻訳

◎無断でできること
 当ホームページを印刷して個人的に使用することは自由です。
 当ホームページを鍼灸学校などの教育機関がコピーして使用することは自由です
 当ホームページの引用や転載は、出典を明らかにすれば自由です
 当ホームページを点字にしたり、音声にすることは自由です

◎著作権のないもの
 法律や憲法など、政府が公表している刊行物

禁止事項
 出典を明らかにしない引用や転載
 引用でない丸写し

 著作権は、著作者の死後50年まであります。古典は著作権が切れています。しかし古典の翻訳文は、翻訳文なので著作権が発生しています。ですから一般的に丸ごとコピーはできません。言い換えれば、翻訳した時点で著作権が発生しているのです。もちろん翻訳された古典でも、オリジナルの古典から新たに自分で翻訳することは自由ですが、前の人が使った表現と偶然にも重なった翻訳となった場合、盗作となって著作権法違反に問われる可能性があります。ですから鍼灸関係の古典は、既刊されている『黄帝内経』や『難経』の翻訳では自由な表現ができず、以前の翻訳文を調べて重ならない表現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不自由さが発生します。
 著作権の切れた古典翻訳の世界では、50年あるいは若ければ100年以上の著作権を得られます。早い者勝ちです。

 引用できないと学術書の発展が阻まれるため、引用は出典をはっきりさせるという条件付きで自由です。ですから出典さえ記載していれば、写真でも絵でも文章でもコピーして構いません。
 中国でも1992年10月にベルヌ条約へ加盟し、国際的な著作権法が適用されるようになりましたが、中国では知的所有権を保護しようという考え方が一般的ではありません。知識は皆の物という考え方が横行しているため海賊版が多いのです。国だけが躍起になっています。また自分の著書や写真集でも、著作権が著者でなく出版社にあると考えている人が多いのです。
 「著作なんかが銭になるのか?本とした形になるから銭になるんで、著作自体は権利があるはずない」というのが一般的な考えです。ですから翻訳出版するには、まず出版社から著者に話をつけてもらうのが一般的です。そこで中国の出版社が手にする手数料はかなりのもので、著者が手にする著作料はわずかです。一般的に版権エージェントの取り分は著作報酬の10%、海外翻訳の場合は20%ですが、中国の出版社は売り込み活動もせず、著者に断りもなく版権を売ってしまったりします。著作者が海外で自分の著書が売られているのを偶然に知って出版社に要求すると、出版社も渋々なにがしかの銭を払うようです。

 以前の中国は外文書店に「外国人立入禁止」区域を設けて、ベルヌ条約加盟前には内部出版と称してコピー製本していました。当時の中国の経済状態では、著作料を払うのが困難と思われいてたからです。現在は経済発展のため、海賊版を取り締まるようになりましたが著者の権利意識はありません。海外に出た中国人だけが自分の著作の権利は、自分にあると判っているようですが、国内の中国人は著作が出版社に属していると勘違いしています。そのため交渉が非情に難しくなったりします。

 翻訳関係の法律として、十年保留というのがあるようです(旧法は1971年に改正)。
 第七条として、翻訳権の保護期間があります。これは原作物の発行から十年以内に翻訳されなければ、その独占翻訳権は消滅するというものです。ですから原作物の発行から十年以内ならば一般の著作物と同じです。
 つまり1971年以前の作品は自由に翻訳でき、1971年以降は50年の権利があるようです。また七年強制許諾というのが翻訳にはあります。これは万国著作権条約第五条2項にあるもので①著作者と交渉したが翻訳許可がもらえなかった。②著者と連絡できなかったり、著者が判らない場合。この場合の原著書で、日本で訳されてないか絶版となっているものに限って、著書が刊行されて七年を経過したものに限り、①か②を手紙や書類で文化庁に申請し、申請の写しを相手国の大使館か領事館に送付すれば翻訳できるというものです。

 中国の場合は、国家版権局というのがあり、そこの沈仁于副局長に申請すればよいようです。
 また96年12月に、デジタル著作物をネットで流すためには、原著作者の承諾を得る必要があるというのがWIPOで決まっているようです。
 一般に著作物を翻訳する場合、原作者に払う印税は、一冊~五千冊は6%、5001~10000冊で7%、10001冊以上が8%というのが相場のようです。
 また翻訳した人が版権を持っているというわけではなく、何冊出版していくら払うという契約書がなければ、版権は発生しないようです。ただ前に翻訳した人が、後発で翻訳した人の翻訳に表現上でケチをつけることは盗作として可能なので、やはり先に翻訳した人が有利と言えます。
 翻訳には日本エディタースクール、宮田昇著『翻訳出版の実務』が参考になります。それから著作の文章とイラストや写真は、著作権が別になることが多いのです。写真やイラストが文章を書いた人と同じであれば問題はないのですが。

 著作権の不明点として
 英語や韓国語などコンピュータ翻訳が可能な場合、そうした翻訳物は翻訳権がどこにあるのか?

北京堂鍼灸ホーム / 前ページ